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726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新道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山东中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路希胜,经理。
原告*万春与被告***、济南新道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