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7381号
原告: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田家村北济南新龙化工有限公司院内A排厂房及400平米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光玲,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2路7号。
法定代表人:路希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海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