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2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8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智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