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森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2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7304962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524178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