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森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2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7304962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524178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德县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