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昌鑫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昌鑫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瓦房店鑫鹏轴承(莱芜)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203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昌鑫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瓦房店鑫鹏轴承(莱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莱芜市昌鑫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鑫鹏轴承(莱芜)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光亮
审判员弭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