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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1407-2号
原告: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仙临村卫陈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805079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9283149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卫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