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140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仙临村卫陈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805079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9283149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东勤银行存款17247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18×××38账户17247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382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肥东睿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