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351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天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浮山路银塘花苑商业中心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9283149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皓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经济开发区***盛世国际建材城4栋-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QFT9M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皓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