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民初3651号
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梅园社区***铁厂旁三大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KNURD18。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成,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项目所在地:**市紫苑路、环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9283149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天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8元,减半收取3754元,由原告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