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70244709N,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号楼1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主管,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7038815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253号翰***2栋5、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5815.84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