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70244709N,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号楼1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主管,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7038815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253号翰***2栋5、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5815.84元,实际冻结148110.35元。现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5815.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