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001民初658号之一
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70244709N,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号楼1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业务主管。
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7038815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253号翰***2栋5、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鼎立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兵1001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原告新疆鼎立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新A-9××××奥迪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新疆鼎力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鼎立公司以被告北新城建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案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新疆鼎立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新A-9××××奥迪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