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001民初658号之一 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70244709N,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号楼1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业务主管。 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7038815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253号翰***2栋5、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原告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鼎立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兵1001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原告新疆鼎立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新A-9××××奥迪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新疆鼎力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鼎立公司以被告北新城建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案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新疆鼎立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新A-9××××奥迪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