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322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新4322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鼎立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800元、案件受理费1086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1日、12月9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七个协助查询单位先后四次对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现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已全部拆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尚在服刑期间。通过上述查控,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波拉提汗·***汗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mid d ot;***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轩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