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4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二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1号汇东星座5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