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820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撤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月清,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撤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深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8号三湘大厦1923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深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欧小晶
书记员 姚雨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