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知民初21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永宏办公文体用品销售处,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
经营者:冯俊春。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永宏办公文体用品销售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由原来的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2021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阳桂凤
审 判 员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