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知民初22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泉村易家洲组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炎。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由原来的90,000元变更为10,000元。2021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阳桂凤
审 判 员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