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知民初20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办公家俱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先锋村左干渠下农产品加工基地处。
经营者:王伟光,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办公家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33524166号“高升宏福”、第17364174号“高升宏福”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原告企业介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且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48cm;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且刊登时间不低于30日;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并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
审 判 员 蔡 涛
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章业尧
书记员向君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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