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822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高升宏福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查档、查询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保全、制止具体侵权行为;代为提请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申诉;代为起诉、上诉、应诉、撤诉、申请再审或者仲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
被告:天元区出云商贸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金锦花园4栋502号。
经营者:帅文韬。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出云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3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易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