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初23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90424K。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晚安家居专卖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中心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MRG9108。
经营者:粟礼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浪,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晚安家居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王文胜
审判员 武春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尹俊
书记员彭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