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苗祥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菏牡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苗祥瑞,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建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苗祥瑞、山东省建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09)菏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25669.5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至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10000元。因暂无被执行人的可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09)菏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赵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