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862号
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建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建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建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