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建科外加剂厂、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510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科外加剂厂,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水磨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3MA755U02XN。
经营者:陈维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春,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22751690K。
法定代表人:陈**芳。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科外加剂厂与被告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科外加剂厂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科外加剂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科外加剂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收取4898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科外加剂厂负担。
审 判 员 :雷洪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克红
书 记 员 :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