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911号
原告:甘肃新荣微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C区地块2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新荣微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新荣微路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新荣微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新荣微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甘肃新荣微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