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078号
原告:***,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男,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计1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