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浙0783民初10363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为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372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2137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000元。现原告同意被告于2024年2月29日前支付货款70000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如被告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则双方此后再无纠葛;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支付货款,则被告除应继续支付上述货款外,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有权就上述未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