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市执字第1215-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系***之妻),女,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