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3民初198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于启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斌,男,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君,男,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董事长。
被告: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董事长。
被告: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董事长。
被告: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传芬,总经理。
被告:刘远珍,女,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光亮,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鹿原,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生,男,住济南市。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斌、马文君,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签字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9.9万元,截止至2019年12月10的利息(含复利)638575.65元,嗣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含罚息、复利;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1811LN15617090Z1811LN1561709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99.9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被告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C181120GR3716627的《保证合同》,被告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C181120GR3716628的《保证合同》,被告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C181120GR3716630的《保证合同》,被告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C181120GR3716632的《保证合同》,被告李海滨、刘远珍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C181120GR3716634的《保证合同》,为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依据上述合同约定,若被告出现涉及重大诉讼和借款人涉及违法违规等情形,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实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李海滨的诉讼。
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答辩称:编号为C181120GR3716634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处只有李海滨的签字,刘远珍仅在共有人签字处签字,因此刘远珍并不是担保人。认可原告所诉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被告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30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贷款人)与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21811LN15617090Z1811LN1561709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299.9万整,额度用途为重组借款,借新还旧,授信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合同第三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3.4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各笔贷款适用的罚息利率,自相应《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第八条借款人的义务……8.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8)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第九条额度的调整、贷款的提前到期及风险重定价:9.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项下任一《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3)第8.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的安全……9.2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6)按第9.3条约定执行贷款的风险重定价……;(7)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9.3根据借款人在本合同签署时的生产经营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了本合同约定利率及其调整,借款人同意,在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按本条约定执行贷款的风险重定价……。第十条违约:10.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依合同约定调整的,计算复利的利率也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风险重定价的具体约定,21.1本合同采用下列第[1]种风险重定价方式:(1)协商重定价,(2)直接提高贷款利率,21.2采用“直接提高贷款利率”方式的:21.2.1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提高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值为:上浮20%。2018年11月30日,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编号为Z1B11LN1562537300001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记载:贷款本金为壹仟贰佰玖拾玖万玖仟圆整;利率为固定利率(用于确定贷款期内适用的利率值,贷款期内不调整贷款利率),按照6个月至1年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种类加0.91百分点数值;还款方式为分次付息一次还本,付息周期为按月付息;贷款本金1299.9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转入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账户,放款当日该笔贷款实际利率为5.22%,起息日为2018年11月30日。
2018年11月30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债权人)与被告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编号为C181120GR3716627的《保证合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债权人)与被告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编号为C181120GR3716628的《保证合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债权人)与被告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编号为C181120GR3716630的《保证合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债权人)与被告李海滨(保证人)签订编号为C181120GR3716634的《保证合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债权人)与被告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签订编号为C181120GR3716632的《保证合同》,上述五份合同均约定: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合同为21811LN15617090Z1811LN1561709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被告刘远珍向原告出具共有人声明,记载:“本人(姓名:刘远珍,证件种类:身份证,证件号码:370123197804182520)系保证人的配偶,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上述合同所载借款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份开始未再偿还过利息及本金,截止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299.9万元,利息(含复利)638575.65元。
另查明,李海滨与被告刘远珍系夫妻关系。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立案侦查。
本案立案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以李海滨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撤回对李海滨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21811LN15617090Z1811LN1561709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Z1B11LN1562537300001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C181120GR3716627号《保证合同》、C181120GR3716628号《保证合同》、C181120GR3716630号《保证合同》、C181120GR3716634号《保证合同》、C181120GR3716632号《保证合同》及声明均系原、被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各合同及声明均合法有效。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能够证实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9.9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12月10的利息(含复利)638575.65元尚未偿还的事实。原告以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滨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依据编号为21811LN15617090Z1811LN1561709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有权宣布涉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必然导致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但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本案不必再对合同的解除作出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9.9万元及偿付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欠付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本金1299.9万元。
二、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截止至2019年12月10日的借款利息(含复利)638575.65元,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计算。
三、被告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郁文莉
人民陪审员  翟永红
人民陪审员  田巧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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