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共青团路98号。
负责人:于启春,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长兴路29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长兴路29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泰肥一级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长兴路2977号研发中心3、4楼。
法定代表人:李传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本金1299.9万元。二、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截止至2019年12月10日的借款利息(含复利)638575.65元,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计算。三、被告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合商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济南三菱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21年9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以短信方式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