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5462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对原告成都久和建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河北久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0111民初546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号“(2022)鄂0111民初5462号”补正为“(2022)鄂0111民初5462号之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