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2363号
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宋家村566号。
法定代表人:贾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岱明,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4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万更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圣井工业园2号路杜黄路南、李福路西。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弘合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龙湖路南侧商业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郭盛奎,总经理。
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山公司)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万达城公司)、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百士岩土公司)、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聚力公司)、济南弘合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弘合瑞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宝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岱明,被告济南万达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济南百士岩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聚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济南弘合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盛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宝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3日,被告济南万达城公司向被告济南百士岩土公司开具9张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2月2日。各张票据金额均为10万元,9张票据金额合计90万元。出票人同为承兑人即被告济南万达城公司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被告济南百士岩土公司将上述9张票据均背书给被告山东聚力公司。被告山东聚力公司之后将上述9张票据背书给被告济南弘合瑞公司。被告济南弘合瑞公司因购买水泥,为支付货款,将上述9张票据均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于提示付款期内将上述票据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兑现案涉汇票。
济南万达城公司辩称,1.票据的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支付对价,原告并非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与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疑,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持有案涉票据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2.原告不能证明其取得票据行为合法,则原告属非法从事民间贴现,其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原告非票据合法持有人,其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济南百士岩土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业务关系,也是本案的受害者,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2.济南弘合瑞公司与山东宝山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予以查明,以确定原告是否享有追索权。
山东聚力公司、济南弘合瑞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2月3日,济南万达城公司开具9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3日,到期日2022年2月2日,汇票金额均为10万元,收票人均为济南百士岩土公司,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2.2021年2月5日,济南百士岩土公司将上述9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山东聚力公司;2021年3月14日,山东聚力公司又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济南弘合瑞公司;2021年3月14日,济南弘合瑞公司又将上述9张汇票中的3张背书转让给山东宝山公司;2021年5月1日,济南弘合瑞公司又将上述9张汇票中的另6张背书转让给山东宝山公司。2022年2月7日,山东宝山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山东宝山公司提交2020年3月1日与济南弘合瑞公司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2021年6月25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9份共计7,646,510.1元,证明其与济南弘合瑞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济南万达城公司、济南百士岩土公司认为水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合同无总价、无有效期,无法证明合同与原告主张的票据之间的关系,增值税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发票与涉案票据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宝山公司提交了与济南弘合瑞公司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可以证明其与济南弘合瑞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案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山东宝山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因此,山东宝山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综上,本院认为,山东宝山公司要求济南万达城公司、济南百士岩土公司、山东聚力公司、济南弘合瑞公司连带支付承兑汇票款9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弘合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汇票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弘合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