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民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25号。
负责人:康万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瑞,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玺,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4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万更军,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以下简称“九六〇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六〇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2年11月,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外科综合楼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为6358839.13元,共计23项工程裸价5938913.08元、按照固定费率计算,规费为206080.28元、税金213845.77元。内含基础垫层施工项目的费用为290990.18元(工程量裸价271773.73元,规费9430.54元,税金9785.91元)。2012年12月15日,在招标答疑时,我院将基础垫层项目交由总包施工,工程量减少为22项,招标控制价中自然应扣减基础垫层项目的费用,变更为6067848.85元,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减法。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该范围内投标。但是最后其投标报价6322215.56元,明显超出了招标控制价,依法应作废标处理。一审法院已经认可了工程量减少为22项的事实,却忽视了减量的同时应当减价,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为6358839.13元,明显违背常理。我院提交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文件等各项证据均可证明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一审法院却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该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所述,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依法应当认定其中标无效,那么据此签订的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样使招标形同虚设,实际规避了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依据无效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合同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我院上诉请求。
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超出招标控制价的28.96万元价款投标无效;2、依法判决在结算中扣减28.96万元工程款;3、诉讼费用由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15日,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作为发包方就该院外科综合楼基坑支护开挖降水工程进行招投标,招标控制价为6358839.13元,包含23项工程。其后,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就上述工程进行招标文件答疑,“答疑文件”第二条:垫层因无设计要求及钎探验收等环节,且有桩基施工、凿桩头、清槽、桩基验收等环节因素,且周期较长,建议垫层施工由总包单位负责。回复:垫层施工可以由总包单位施工,报价时可以不计入。至此,上述工程变更为22项,垫层施工工程部分不再包含在招标文件中。济南百士岩土公司以6322215.56元中标,在其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也未包含垫层施工工程部分。2013年1月2日,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济南百士岩土公司就该院外科综合楼基坑支护开挖降水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1份,协议约定:“第二条,承包范围,图纸涉及范围内基坑支护、开挖、隆水工程以及基坑支护方案内容及建筑物场地内挖填整平、旧建筑物基础拆除、基坑土方开挖,土石方外运,基坑开挖过程中降(排)水、管线保护。建筑垃圾外运,存土、堆垛及防尘网遮盖;第五条,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第六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陆佰叁拾贰万贰仟贰佰壹拾伍元伍角陆分(人民币)最终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小写)6322215.56元”。济南百士岩土公司随后开始施工至工程结束。2018年9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调整组建为九六〇医院。2020年6月2日,九六〇医院与济南百士岩土公司进行结算并签署《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九六〇医院对“原投标报价合同金额:6322215.56元”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九六〇医院称在涉案工程招投标时,招标控制价已经变更为6067848.95元,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招标控制价为6358839.13元,在“答疑文件”中也明确表示“垫层施工可以由总包单位施工,报价时可以不计入”,济南百士岩土公司以包含22项工程总价6322215.56元中标,并未高于招标控制价6358839.13元,因此,该招投标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其后,九六〇医院与济南百士岩土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6322215.56元。济南百士岩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综上,九六〇医院与济南百士岩土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并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九六〇医院在本案中主张的超出招标控制价的28.96万元价款投标无效及在结算中扣减28.96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九六〇医院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2.0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医院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九六〇医院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从本案查明事实情况看,九六〇医院称在涉案工程招投标时,明示的招标控制价为6358839.13元,其在“答疑文件”回复投标人问题时虽然称“垫层施工可以由总包单位施工”,但并未明确表示该部分工程如未施工应在报价总额中扣除或需更改招标控制总价,而是表示“报价时可以不计入”。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按照该要求以22项工程总价6322215.56元中标,并未超出九六〇医院公示的招标控制价6358839.13元,且在双方实际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为6322215.56元。上述招投标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九六〇医院关于因工程减量招标控制价也应自然调整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六〇医院关于涉案施工合同因超过招标控制价,应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九六〇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胡晓梅
审判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