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1673号
原告:山东双木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英,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玉兰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箭。
被告二:济南百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万更军。
被告三: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
被告四: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诏声。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9万元及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该类案件应以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并不在原告起诉状描述的地址,不能确定本院确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