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万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3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南园双玉路7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伟,男,生于1967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2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5)长执字第82号立案执行,2015年4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2018年9月4日以(2018)鲁0113执恢475号恢复执行。
(2013)长民初字2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万伟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407660元;二、由被告万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07660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万伟负担。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万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29日先后四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万伟账户内存款余额过少,不足以执行,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万伟在长清区××万庄村内有一处房产,但该房产所有权××市长清区××万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故未予处置。2019年1月28日,去被执行人万伟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万伟,在其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万伟未到庭。2019年3月22日,在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合下,将被执行人万伟予以拘留。2018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万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万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19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407660元及利息,实际到位金额365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万伟未履行。
2019年3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作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