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惠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749号
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9980811U。
法定代表人:石国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希尧,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899611。
法定代表人:陈作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宇,北京风宇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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