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惠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604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899611。
法定代表人:陈作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宇,北京风宇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务部商务主管。
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9980811U。
法定代表人:石国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希尧,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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