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4民初1201号
原告:贵州省宏岭烨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兴,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HH****2。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
被告:***,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
被告:雷龙兴,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
被告:雷龙坤,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
被告:雷龙清,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宏岭烨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雷龙兴、雷龙坤、雷龙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宏岭烨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的有效处分,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宏岭烨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韦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