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83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照卫,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德威。
被告: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兴贵。
原告***诉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