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1民初5541号
原告: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6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中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与嘉诚路交汇处圣祥小镇B8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龙欣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街道办事处世纪大厦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储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欣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储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