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35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总部国际11号东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杨更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4号楼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唐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4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3 299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给付120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60 000元;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前给付60 000元;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60 000元;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前给付60 000元;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63 299元)二、案件受理费3825元,由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给付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其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多个、存款余额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18日止、但是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4、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4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立波
书 记 员 林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