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津02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津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651.95元及利息、费用。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8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家树
代理审判员 张 庆
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
书 记 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