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众信力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总部国际******601。

法定代表人:杨更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力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巴州路**汇珉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力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终448号民事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力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力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05615.54元(其中执行标的202675.54元、案件执行费294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力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力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