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七标段项目经理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7297号
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邹家蒲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6681M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波,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七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8368984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七标段项目经理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