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9961号
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邹家蒲渠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区龙泉镇窝洛子村,组织机构代码号:756902629。
法定代表人:张可广,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青岛,系公司生产厂长。
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