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10811号
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邹家蒲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681M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波,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区龙泉镇窝洛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56902629C。
法定代表人:张可广,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13日,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青岛顺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