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30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夏爽,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夏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夏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