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25689号
原告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太阳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69400209。
法定代表人程晓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美倩,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萍,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瞻,男,回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郑,住郑州市div>
原告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慧点公司)与被告赵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美倩、王慧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瞻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1153765元欠款;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725元(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之后以按1153765为基数每日0.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3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欠款协议》,协议约定因原告与被告郑州方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五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郑州方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久付原告货款共计1153765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叁仟柒佰陆拾伍元整,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约定被告需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完毕上述货款,并约定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照未付金额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瞻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月25日,原告与郑州方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众公司)共签订五份《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该公司出售显示器,方众公司并出具四份客户签收单确认收到。
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方众公司、被告赵瞻签订《欠款协议》一份,主要载明:原告、方众公司双方分别于2016年12月4日、2016年12月14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1月25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由原告向方众公司提供显示器。方众公司尚欠付原告货款1153765元。方众公司、赵瞻承诺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将欠付原告的货款1153765元支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为:1、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总额不低于10万元;2、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支付总额不低于10万元;3、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支付总额不低于15万元;4、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支付总额不低于15万元;5、剩余货款于2019年7月1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方众公司、赵瞻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按照未付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方众公司、赵瞻应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方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3000元。
另查明,方众公司已于2019年6月3日注销,被告赵瞻系方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清算组成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出具的欠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供货,方众公司收到后出具签收单予以确认,赵瞻与方众公司未按照欠款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郑州方众公司虽已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瞻作为方众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对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并未告知原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欠款协议约定: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按照未付金额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53765元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6537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均按照日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律师费33000元,《欠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又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相印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53765元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6537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均按照日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91元,由被告赵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