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异122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蒋振海。

被申请追加人:蒋振海,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马头营镇。

本院依据(2018)京0108民初453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点数码公司)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慧点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蒋振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慧点数码公司述称,其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45387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23450元、违约金3703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0年5月23日作出(2020)京0108执18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蒋振海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在其经营期间,未将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请求追加蒋振海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查查明: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45387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向慧点数码公司支付货款123 450元、违约金37 035元。慧点数码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除追回部分欠款外,因***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作出(2020)京0108执18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公司工商档案载明,***公司(原名北京华视美阳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07年7月18日,蒋振海受让该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再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公司及蒋振海邮寄送达传票,传唤其到庭,邮件均未妥投。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应否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认定,需要适用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查明公司股东是否具有财产混同情况,而非仅因股东身份原因即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中,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蒋振海取得联系并进行有效送达。在执行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权利的情况下,不宜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对尚未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此,慧点数码公司请求追加蒋振海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蒋振海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潘亮洁
审  判  员   朱卉灵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清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