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8557号
原告: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太阳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69400209。
法定代表人:程晓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6年4月24日出生,职务不详,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身份证号:×××。
第三人:迪格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628040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点数码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迪格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格特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点数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三人迪格特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点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追加***为执行依据为(2018)京0108民初45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18)京0108民初453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迪格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我公司系(2018)京0108民初45387号案件判决确定的债权人,迪格特公司系债务人。判决生效后,迪格特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我申请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海淀法院于2020年5月23日出具(2020)京0108执18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海淀法院驳回了我的追加申请。现我公司认为迪格特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对迪格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作答辩。
迪格特公司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就原告慧点数码公司与被告迪格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0108民初45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迪格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期内向慧点数码公司支付货款123450元、违约金37035元。
判决生效后,慧点数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迪格特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已执行回35778.8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出具(2020)京0108执18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慧点数码公司向本院执行庭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2020)京0108执异122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慧点数码公司提出的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另查,迪格特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07年7月18日,***受让该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慧点数码公司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称***系迪格特公司唯一股东,两者存在财产混同。另经本院询问,慧点数码公司称迪格特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已执行35778.89元。
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迪格特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就慧点数码公司公司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为执行依据为(2018)京0108民初453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迪格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0元(北京慧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